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