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