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