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规划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行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