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地下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畅通开放,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应当确保战时能迅速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管理和维护地下空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