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办事机构,承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