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保护区设施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