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供氧器具、智能潜水器具等辅助工具进行贝藻类潜水捕捞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辅助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