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和报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用信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