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和报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用信息。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