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关未依法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约谈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和质量评估。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