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归集和报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用信息。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