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村居(社区)开设助餐服务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餐饮配送等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提供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