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开通就诊转诊的绿色通道,为高龄、特殊困难等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医疗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协议方式建立服务合作机制,在社区(村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医疗保健、健康管理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就诊、转诊便捷渠道。签约责任医生应当按照服务规范和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转诊等服务。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需要和自身能力,依法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机构,满足所服务的居家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多点执业,以及规范提供疾病预防、营养管理、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