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烟、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和流动摊档。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政、体育、烟草专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安排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周边违法经营活动的巡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