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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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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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