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对在名城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