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名城保护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