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成立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