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苍山管理、洱海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