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式,提升大理古城、崇圣寺三塔等景区景点的内涵和品质。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文化创意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推进活化利用,培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