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名城的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当地居民、村民从事地方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名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