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建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开展民风民俗文化活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挖掘名城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