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和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的城市功能以居住、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为主,与其功能不符的,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