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和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安装、建造太阳能、水箱、水塔、排烟管道、通讯设备、安防设施,因建设需要开挖街道,开办临时性经营摊点等的,应当符合名城风貌管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依法需要进行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