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名城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其形态、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临街、临巷的墙面、门窗使用传统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