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