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名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名城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