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名城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