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申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先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