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新石器时代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三)文物;

(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

(五)革命纪念遗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