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一)新石器时代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三)文物;(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五)革命纪念遗址;(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环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