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国家、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