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