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中医和中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