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中医和中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