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廉政教育以及中医药知识培训。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