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和中医医疗器械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中药药品和中医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