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未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和中医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中药药品和中医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