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廉政教育以及中医药知识培训。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