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化、社会化发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提供规范的养生保健服务,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