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康复、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的中西医协同机制,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方法和技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疾病控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