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