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综合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