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