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区内建设禁止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