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