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