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区内建设禁止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