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