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具备条件的公园、名人故居、历史遗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应当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圈、封堵。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