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确认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

风景区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存。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