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九条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防止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及时将其送回;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送回有困难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