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三十条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住院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符合出院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的,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