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住院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符合出院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的,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